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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子芳:AI数据训练使用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判断——从中美两国数据训练著作权首案判决谈起

知产财经  · 公众号  ·  · 2025-04-19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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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吴子芳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兼执行秘书长,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近日,当前人工智能发展最前沿的中美两国的法院,在 AI数据训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问题上分别作出了首份判决,但得出了相反结论,引起各界关注。本文将结合这两案具体案情,就著作权法(本文不作“著作权法”“版权法”的表述区分)的合理使用制度在AI数据训练中的适用问题作初步探讨。 【 “奥特曼”案】 2024年底,杭州中院对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与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智能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维持判决(以下简称“奥特曼”案[1] ),最终认定某智能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防范 AI生成内容侵权,构成帮助侵权,但维持了一审判决中数据训练使用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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