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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二批)——环境资源专题

甘肃高院  · 公众号  · 甘肃  · 2025-11-21 16:1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包括四个关键问题的讨论:1. 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案件中能否同时适用不同的替代性修复方式;2. 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兰草的株数与价值应当如何认定;3. “环剥树皮”行为能否解释为滥伐林木罪中的“伐”;4. 非法处置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并收取建筑垃圾倾倒费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案件中替代性修复方式的适用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使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在无法直接修复时,可以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包括同地区异地点、同功能异种类、同质量异数量、同价值异等级等情形。应根据案件特点采用多种方式促进生态环境整体功能提升。

关键观点2: 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兰草的株数与价值认定

兰草的数量计算尚无明确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涉案兰草的价值定罪量刑。兰草的价值可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的可根据市场价格认定。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其他证据依法作出认定。

关键观点3: “环剥树皮”行为能否解释为滥伐林木罪中的“伐”

“环剥树皮”不宜简单解释为滥伐林木罪中的“伐”。从农业学角度,“环剥树皮”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旨在促进树木生殖生长。从日常理解看,“环剥树皮”更多与树木管理或技术处理相关,并不直接等同于“采伐”。但如果通过“环剥树皮”造成树木死亡后再择机砍伐,则可认定为变相滥伐行为。

关键观点4: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非法处置建筑垃圾并收取倾倒费用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则不宜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如果该行为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并且属于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的一部分,则可以依法适用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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