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介绍了同居财产析产应遵循的规则,包括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区别情况处理等内容。文章还强调了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的财产约定是保护私权的重要体现,并探讨了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和分割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文章主题
本文讨论了同居财产析产的相关规则,包括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以及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的财产约定的重要性。
关键观点2: 口头约定和书面财产协议的有效性
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可以通过口头约定或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来约定同居财产的归属。这些约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双方自愿达成、不存在导致约定无效的情形等。
关键观点3: 无约定情况下的财产处理
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同居财产约定,又不能通过协商确定处理意见,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方同居前的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应归该方所有。
关键观点4: 同居关系的法律属性
同居关系具有“准合伙或共同投资”属性,但不基于婚姻关系中的身份关系。因此,在分割同居共有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
关键观点5: 对受害方的经济帮助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但是,对于请求经济帮助的,一般不宜再予以支持,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合法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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