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介绍了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相关政策,包括税法上“亏损”的定义、亏损结转年限、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检查时的处理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得税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税法上“亏损”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关键观点2: 亏损结转年限
一般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特殊规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等,亏损结转年限可延长至10年或8年。
关键观点3: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检查时的处理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关键观点4: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得税问题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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