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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峰:人工智能使用者的立法定位及其三维规制

法治政府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12-08 00: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人工智能使用者的立法定位及其三维规制,分析了使用者的基本属性、法律界定、权益保护、义务规范以及责任承担。作者认为,无论《人工智能法》采取何种主体结构,使用者都占据重要位置,其核心是使用行为的判定,同时其与开发者、提供者具有身份转化关系。设置“人工智能使用者权益保护”专章契合立法目标,向世界传达中国的人工智能治理理念。使用者对于预防和管理人工智能风险具有重要作用,需要系统明确其义务,包括合理使用、风险管理、监督以及信息提供。同时,使用者的责任承担需要综合考虑其性质、类型与规模,以及区分不同风险的人工智能、替代型与辅助型人工智能来界定其民事侵权责任。文章还强调,制定《人工智能法》需要围绕使用者展开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三维规制,确保人工智能技术造福公众。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人工智能使用者的立法定位与基本属性

使用者是《人工智能法》调整的重点对象,具有群体属性、利益属性和风险属性。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强调对于人工智能产品或者服务的控制力,并需要在《人工智能法》的调整范围内。

关键观点2: 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法律界定

使用者的定义包括使用行为、主体类型和身份转化,需要区分不同情形下的使用者身份。

关键观点3: 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权益保护

《人工智能法》应当就“人工智能使用者权益保护”作专门规定,包括知情权、控制权、平等权和数据权。

关键观点4: 人工智能使用者的义务规范

使用者的义务包括合理使用、风险管理、监督以及信息提供,这些义务有助于践行人工智能伦理准则,预防和管理人工智能风险,并实现不同规范之间的联动。

关键观点5: 人工智能使用者的责任承担

使用者的责任承担需要综合考虑使用者的性质、类型与规模,以及区分不同风险的人工智能、替代型与辅助型人工智能来界定其民事侵权责任。同时,需要设置使用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和符合人工智能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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