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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过程中换出方应注意调整税会差异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7-12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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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过程中 换出方应注意调整税会差异 近期,“以旧换新”成为媒体报道中的热词。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本质上包含销售商品与收购商品两类业务,多用于固定资产的销售。根据《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在此过程中,旧资产的换出方应当注意调整税会差异。 情形一:换出方是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企业在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甲公司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购入一辆新汽车。旧汽车购入价56.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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