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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使用配偶账号收款能否认定共同债务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6-17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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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5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因家中有事、手头不足,特向张某借款,共借人民币贰万元。借款期限2023年3月15日到2023年4月14日。” 同日,出借人张某向借款人金某的配偶即被告巩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转账2万元。 后,借款人金某未向张某还款,张某将金某夫妻二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将上述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偿还。 评析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银行卡、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均具有强身份属性,将银行或微信账户借给夫妻另一方使用,在借用方未能按约还款,将可能导致出借方也面临诉讼风险。 本案中,被告金某向原告张某借款,有借条及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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