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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殷勤: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的困境与解决之道——以多阶段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判定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11-24 12:46
    

主要观点总结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的核心学理概念,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行政功能的复杂化和管理方式的变迁,单纯以行政行为作为受案范围标准已显不足。行政争议应作为判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新标准,将审查重点从行政行为转向公民权利,实现对权利的无漏洞保护。多阶段行政行为在可诉性上存在争议,法院在判断时需结合行政实体法律规定,并考虑主观公权利因素。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功能需与行政诉讼的功能相适应,行政争议作为受案范围标准能更好匹配多元诉讼类型,并有助于统一裁判观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关系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紧密相联,但随着行政管理方式的多元和受案范围的扩大,单纯以行政行为作为标准已显不足。

关键观点2: 行政争议作为新的受案范围标准

将行政争议作为判断受案范围的新标准,能够实现对权利的无漏洞保护,并有助于统一裁判观点。

关键观点3: 多阶段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争议

多阶段行政行为在可诉性上存在争议,法院在判断时需结合行政实体法律规定,并考虑主观公权利因素。

关键观点4: 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功能需与行政诉讼功能相适应

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功能需与行政诉讼的功能相适应,行政争议作为受案范围标准能更好匹配多元诉讼类型。

关键观点5: 主观公权利因素在判断中的作用

主观公权利因素在判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起到重要作用,需结合行政实体法律规定和主观公权利因素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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