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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 | 参考案例 2024-07-2-084-004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4-04-10 05:30
入库编号:2024-07-2-084-004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食品安全标准/追加购买/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惩罚性赔偿基本案情原告沙某于2020年12月15日在被告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30盒“黄芪薏米饼干”,付款516元。2020年12月18日签收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3月3日,先后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分别付款636元、1134元、1890元。四次总计付款4176元。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价款4176元,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1760元。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沪710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一、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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