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上海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尤先生与啦啦操国际级裁判孙教练因教学视频版权问题引发的纠纷。尤先生组建团队推广啦啦操,但孙教练将多套教学视频版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引发争议。法庭认定涉案啦啦操录像制品权利归属于体育俱乐部,孙教练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做出相应判决。文章还涉及啦啦操是否构成舞蹈作品的讨论,以及法官关于合作前明确作品权属的建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尤先生与孙教练因教学视频版权问题引发纠纷
尤先生推广啦啦操事业受阻,因孙教练将教学视频版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导致尤先生所在体育俱乐部面临侵权风险。
关键观点2: 法庭认定涉案啦啦操录像制品权利归属于上海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经过调查,法庭认为涉案啦啦操录像制品的独创性较低,认定其属于录像制品,并判定其权利归属于体育俱乐部。
关键观点3: 孙教练的行为被认定为商业诋毁,法院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孙教练的发函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判决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关键观点4: 法官建议合作前明确作品权属以预防纠纷
法官提示,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作品,在合作之前最好就作品的权属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事后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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