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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后,还要调查、判断是否需要协助办理过户、实施腾退等行为,才能决定是否裁定终结执行或者执行结案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5-1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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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强制执行实务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法院作出以物抵债执行裁定,并于当日直接作出结案通知书。形式上看,案件已经执行终结,案外人无法再行提出执行异议。但 本案以物抵债的对象系不动产项目,以物抵债之后是否需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否需要实施腾退等执行行为,需做进一步的调查、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裁定终结执行或者执行结案 。执行法院在以物抵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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