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关于公司捐赠桌椅给社会培训机构,受赠方能否抵扣增值税的问题,文章引述了相关税法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相关条款,说明了单位或个人无偿捐赠货物或服务的规定,以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最后指出,纳税人发生的无偿捐赠行为,捐赠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在符合条件下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主要法律依据说明
文章引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针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无偿捐赠货物或服务进行了说明。
关键观点2: 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键观点3: 受赠方能否抵扣增值税
受赠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符合条件下,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符合条件指的是未用于不得抵扣的情形。
关键观点4: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开具发票的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