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与某某轮胎公司、某某商贸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与某某轮胎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某某轮胎公司欠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货款。后三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由某某商贸公司代某某轮胎公司偿还债务。但某某商贸公司未能履行,引发纠纷。
关键观点2: 法律关系的认定
法院认定某某轮胎公司、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某某商贸公司之间构成债务转移,而非第三人代为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需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债权人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同意债务转移。
关键观点3: 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的请求
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请求判令某某轮胎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但法院认为在债务转移后,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再向某某轮胎公司主张债权已无法律依据,且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与某某商贸公司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该请求不应支持。
关键观点4: 关联法条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债务转移、第三人履行债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法条。
关键观点5: 案件进展
该案件经过一审、再审、二审、再审审查等多个阶段,最终裁定驳回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的再审申请。
文章预览
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诉某某轮胎公司及第三人某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分界定 (图源网络 侵删) 裁判要旨 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可以从五个方面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1)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明确表示承担全部债务;(2)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务;(3)第三人是否与债权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4)第三人是否对新债务的履行方式作出具体承诺;(5)第三人是否对新债务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共同签署《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后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新《债务偿还协议》并出具还款计划的,即便原三方协议中有多处“代偿还”之表述,其三方协议的性质仍应认定为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在第三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请求原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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