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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印有“不得用于合同签署”字样的项目部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1-11 08: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X公司与钱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L公司项目部章的使用及表见代理关系的判定。X公司主张钱某代表L公司,但L公司否认。法院最终判定合同主体为钱某,并判决钱某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X公司对外出租工程机械,与钱某签订《工程设备租赁合同》,后双方因租赁费问题产生纠纷。

关键观点2: 合同签署情况

钱某在合同承租方处签字并另行加盖L公司项目部章,但该章刻有“不得用于合同签署”字样。

关键观点3: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与X公司成立租赁合同关系的主体是谁。

关键观点4: X公司的主张

X公司主张钱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合同主体为L公司,并提交的证据包括设备进退场验收单、工程设备租赁费对账单等。

关键观点5: L公司的反驳

L公司不认可与X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否认钱某是其工作人员,并强调项目部印章仅用于资料接收,且标注了“不得用于材料采购、合同签署及经济往来”字样。

关键观点6: 法院判定

法院综合考量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案情,认定与L公司有关联的事实为涉案租赁合同的照片打印件及部分租赁费对账单中加盖了L公司项目部章。法院不支持X公司主张L公司为合同主体的诉讼请求,判定涉案租赁合同的主体为钱某,并判决钱某支付X公司租赁费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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