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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名称 张某诉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02 案例来源 一审: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1)川1381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 (2021年12月19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8-2-264-003。 一、裁判要旨 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失去实质利益关联,且没有参与任何实际经营,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当允许“挂名法定代表人”提出涤除登记诉讼。 二、法律关系图 三、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诉称: 原告在被告公司担任司机,挂名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并登记,但原告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实际控制公司、保管公司执照、印章等。 后原告从被告处离职,多次要求被告变更其公司登记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工商登记机关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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