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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名义难掩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4-0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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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领域下,部分企业为规避用工责任,以“合作协议”名义与网络主播建立灵活用工关系,但实际仍对主播进行考勤、排班及薪酬管理,模糊劳动关系边界。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了新业态用工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对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用工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丽丽(化名)以带货主播的身份入职某公司当主播,双方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内容包括信息推广、产品推广、产品销售等,服务费12000元/月。此外,双方还对每月、每日直播时长以及提成等条款作了具体约定,丽丽若未完成工作量,某公司有权扣除相应薪资金额。 签订协议后,丽丽成为了某公司的专属主播并被拉入了公司的“主播群”中,丽丽每天需要按排班表安排的时间直播,直播完群内会发送其直播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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