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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盗窃他人手机后使用微信、支付宝的定性 关于罪数问题,简单地讲以下几点,其中也会涉及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首先, 入户盗窃数额较小财物的,只需要定一个盗窃罪,不能再认定一个非法侵入住宅罪 。当然,在这种场合,入户盗窃与非法侵 入 住宅罪是什么关系,只是一个理论问题。可能说非法侵 入 住宅 被 入户盗窃 吸收比较合适。但是,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则应当认定为牵连犯,日本也是认定为牵连犯。对牵连犯应当认定为数罪,但仅从一重罪处罚 。 德国则是将侵 入 住宅盗窃罪规定为加重盗窃的一种情形。 其次 , 盗窃 他人 手机 手后 使用 他人 微信或者 支付宝在机器上购物 , 或者将他人微信、支付宝中的 “钱款”转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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