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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首次明确:房地一体抵押原则中的“视为一并抵押”是法定抵押权!无需登记即设立!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5-01 08:00
来源 | 最高判例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编者按:所谓“房地一体处分原则”,俗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就房地一体抵押而言,《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第二款规定:“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61条仅解决了房地分别抵押之时抵押权之间的顺位问题。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解决了部分争议问题,但也搁置了部分争议较大的问题。而在以往案例中,人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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