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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A种禽公司主张其研发的蛋鸡培育术构成商业秘密。杨某作为某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的专家组成员在参与专家论证时获悉了该技术信息,并披露给B禽业公司。B禽业公司将该技术信息用于培育公司新品种蛋鸡。因此,A种禽公司认为B禽业公司和杨某共同侵犯了A种禽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某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B禽业公司和杨某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技术信息已被A种禽公司的第26号发明专利说明书以及其他公开出版物公开披露,不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法定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判决驳回A种禽公司的诉讼请求。 技术创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创新成果不仅能够巩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还能防范技术泄露带来的风险。在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两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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