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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协管员独立拍照行为不等同于交通警察的拍照取证行为

私银  · 公众号  · 金融  · 2018-10-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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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交通协管员对于行为人实施的违反规定停车的行为,向其车辆上粘贴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报告单,并将该违法行为拍照后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系交通协管员依法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告知的行为。交通协管员独立拍照取得的违法行为照片,只有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交通协管员独立拍照行为并不等同于交通警察的拍照取证行为。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行终886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查达发,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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