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是关于自然人声音保护、舆论监督中肖像权合理使用、视频网络平台经营者收集用户登录和观影记录信息、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的方式辱骂他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誉权侵权责任以及个人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等权利等问题的解答。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自然人声音保护
自然人的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可以对外展示个人行为和身份,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客体是自然人的声音本身,既非声音的载体,也非声音中的具体内容。具体权能体现为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声音,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开他人的声音构成侵权。
关键观点2: 舆论监督中肖像权合理使用
舆论监督中合理使用肖像权应当满足两个要件:一是目的的公益性,即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所必须的;二是手段的相当性,即制作、使用、公开的肖像应当具有合法来源。同时,在使用当事人的肖像时已经采取了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
关键观点3: 视频网络平台经营者收集用户信息
视频网络平台经营者收集用户的登录、观影记录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具有私密性,但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收集该信息并不构成侵权。但是,视频平台作为个人信息的收集人,对相应信息的使用应当以合法、正当、必要为边界。
关键观点4: 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的方式辱骂他人
行为人采取间接方式暗指他人的行为,属于影射型行为。如果相关行为中的对象特征要素足以让信息受众意识到该行为与特定对象具有高度的对应性,从而造成该特定对象社会评价降低,同时满足其他侵权责任要件的,依然构成名誉权侵权。
关键观点5: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誉权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受害人的通知后未及时转送行为人或采取必要措施,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观点6: 个人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等权利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查阅、复制、转移、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当这些权利无法实现时,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个人因行使个人信息查阅、复制等权利而向法院起诉的,应当提供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请求的初步证明材料。
文章预览
问题1: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如何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答疑意见: 自然人的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一旦定型后除非通过科技手段,否则难以改变。因此,自然人的声音与肖像一样都可以成为标表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可以对外展示个人行为和身份,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实践中两者也经常同时使用,如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的同时还往往配上其声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据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有关肖像权权能的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有关禁止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条有关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二条有关肖像权商业利用的规定,均可参照适用于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 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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