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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不用还?最高法一锤定音,职业放贷人惊闻噩耗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3-11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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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 (节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金公司贷款对象主体众多,除了本案债务人德享公司以外,高金公司于2009年至2011年间分别向新纪元公司、金华公司、荟铭公司、鼎锋公司和顺天海川公司等出借资金, 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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