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因员工迟到早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吴静因多次迟到早退被公司认定为旷工,并因此被解除劳动合同。吴静不服,申请仲裁和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合理,不能简单将迟到早退视为旷工,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吴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争议背景
吴静因多次迟到早退被公司认定为旷工,并因此被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2: 公司规定
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作旷工1天,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十二日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3: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不应也不能将迟到、早退的行为直接等同于旷工,公司提供的考勤不能直接认定吴静于一个月内存在累计旷工达六天之情形。
关键观点4: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将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3小时视作旷工1天的规定与客观事实相悖,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难谓合理合法。
关键观点5: 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吴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6,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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