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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人形象遭侵权?法院: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AI数字世界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 2025-08-19 15: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关于虚拟数字人形象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主张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并享有著作权。被告孙某某被指控在平台上擅自售卖虚拟数字人模型,构成侵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孙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此外,文章还涉及虚拟数字人的市场规模、法律属性、权利归属和赔偿金额确定等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的关键要素

虚拟数字人形象由制作团队制作,具有明显的艺术创作效果,体现了制作团队对线条、色彩和形象设计的独特选择,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美术作品。

关键观点2: 虚拟数字人形象的权利归属

虚拟数字人形象的著作权归属取决于委托创作时的合同约定。若无明确约定,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涉及多方合作时,需依据合作协议确定形象权属及权益分配。

关键观点3: 虚拟数字人形象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金额确定

赔偿金额需综合考虑权利类型、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和规模、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在权利人就单一权利主张赔偿时,应基于虚拟数字人的整体价值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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