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企业与个人发生应税业务、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成本支出、企业与物业共同交纳水电费、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等五个方面的税务相关问题,并给出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企业与个人发生应税业务,可以凭收据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键观点2: 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成本支出,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需要这些凭证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键观点3: 企业与物业共同交纳水电费时,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和其他企业或个人共同接受应税或非应税劳务,采取分摊方式的,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并提供相应的凭证以证明税前扣除。
关键观点4: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时,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一般纳税人可以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并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关键观点5: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不再需要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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