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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条款中的“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应如何克服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5-22 07:30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所谓的‘误认’是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地域、行业、资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如何克服误认条款中的‘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现象?”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作者:宋文祺当商标含有企业名称时,经常会遇到误认条款中的“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由于该条款属于禁用性条款,一旦商标被认定属于这种情形,则无法再投入使用,这对实际已投入使用的商标标志,是几乎致命性的打击。“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认定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三章3.7.2.5规定,通常标志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此处企业名称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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