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大道分公司、湖南尚品湘溢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原告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享有“劲仔”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指控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大道分公司销售、被告湖南尚品湘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俏仔”产品侵犯其著作权。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和商标注册证等证据,确认原告为“劲仔”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经过比对,“俏仔”商标中的“仔”字与“劲仔”美术作品中的“仔”字在字体、字形上虽然相同,但考虑到整体构图、作品形象、文字含义等因素,二者并无显著侵权。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2: 被告尚品湘溢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俏仔”商标并未侵害原告“劲仔”作品著作权。
法院认为,尚品湘溢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和创作原始稿件证明其享有“俏仔”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比较两个作品时,除了外在形象,还要考虑汉字或词组本身的含义,因此,“俏仔”与“劲仔”在整体构图、作品形象、文字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别,不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
关键观点3: 被告步步高金星大道分公司的销售行为也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告尚品湘溢公司的使用商标行为未构成侵权,因此步步高金星大道分公司的销售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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