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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网络销售证据足以证明销售获利远超诉求额,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4-16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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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山东圣某种业公司 与被告 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 、被告 耿某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山东圣某种业公司系 “齐黄 34 ”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及其经营者耿某通过抖音视频号及微信视频号许诺销售、销售“齐黄 34 ”大豆种子。经统计其在不同日期发布的视频,宣传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数量达 310 吨。山东圣某种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耿某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损失 30 万元及合理开支 12596 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耿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害 “齐黄 34 ”大豆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耿某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大豆种子数量达 310 吨,按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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