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数字化背景下作品非表达性使用的著作权法应对问题。文章首先定义了作品非表达性使用,即不以阅读、欣赏作品为目的,在结果上也没有再现作品表达的作品利用行为。接着,文章讨论了作品非表达性使用的法律属性,指出其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因为它没有剥夺著作权人交易机会,未在对话场域使用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合理使用范畴。文章认为,作品非表达性使用在理论层面有助于区分作品性使用与非作品性使用、技术中立与科技向善;在制度层面能够发挥权能公示、解释基准与例外排除等功能。文章还建议构建作品非表达性使用制度,并对该制度的条文进行了拟议,包括行为主体、对象、目的等关键范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作品非表达性使用的定义
作品非表达性使用是指以非阅读、欣赏作品为目的,且结果上没有再现作品表达的作品利用行为。
关键观点2: 作品非表达性使用的法律属性
作品非表达性使用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因为它没有剥夺著作权人交易机会,未在对话场域使用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合理使用范畴。
关键观点3: 构建作品非表达性使用制度的必要性
作品非表达性使用制度有助于区分作品性使用与非作品性使用、技术中立与科技向善,并能够实现权能公示、解释基准与例外排除等功能。
关键观点4: 作品非表达性使用制度的条文拟议
文章建议构建作品非表达性使用制度,并对该制度的条文进行了拟议,包括行为主体、对象、目的等关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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