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担保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包括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情形、约定不明时保证方式的认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节点、保证债务的消灭、起诉后又撤诉能否认定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债权人转让主债权对保证人的效力、主债务转移和第三人加入债务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抵押财产可以转让、其他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协议的撤销权、超级优先权和如何实现担保物权等关键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一: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情形
民法典对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范围进行了规定,公益性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机关法人只能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担保不属于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有一些例外情况。
关键观点2: 二:约定不明时保证方式的认定
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认定相较于原《担保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合同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情形推定为一般保证。通过合同解释等方法仍无法判断时,才适用上述规定。
关键观点3: 三: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认定
民法典对于未约定和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不再作区分,一律为6个月。具体起算时间依主体不同进行区分。
关键观点4: 四: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节点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诉讼时效转换问题上存在差别。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从主张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则在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开始起算。
关键观点5: 五:保证债务的消灭
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通过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否则保证责任消灭。连带责任保证由于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责任有所不同。
关键观点6: 六:起诉后又撤诉能否认定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的,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再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关键观点7: 七:债权人转让主债权对保证人的效力
债权人转让主债权需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若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键观点8: 八:主债务转移和第三人加入债务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人无需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再次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加入债务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关键观点9: 九: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
共同保证人之间关于追偿权的约定可能影响其追偿权的行使。按份共同保证人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连带共同保证人若无约定则无追偿权。
关键观点10: 十至十三:其他关键点
包括抵押财产可以转让、其他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协议的撤销权、超级优先权和如何实现担保物权等话题。其中涉及抵押财产的转让、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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