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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案件中,如何认定商标使用?

东灵通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12-20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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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Guide 很多人都知道“保时捷”商标是用于汽车的,却不知道一家制衣公司也曾注册“保时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袜子。不过,最终“保时捷”商标在袜类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本期答疑解惑就为大家谈一谈“商标撤三”案件中 商标使用的标准。 案例回放: 1992年10月20日,南海合兴袜业制衣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保时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子,商标注册号为615321。2006年,德国保时捷股份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南海合兴袜业制衣有限公司注册的“保时捷”商标,德国保时捷股份公司认为:该商标于2003年2月24日至2006年2月23日期间,没有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最终,“保时捷”商标在第25类袜类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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