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中关于免予处罚的规定,是否仅免于罚款还是其他所有罚种。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并承担造成损害的责任。对于总局之前对此问题的不同回复,具体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清晰界定进行处理,核心目的在于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健康。没收行为属于行政处罚,需严格遵循立案程序。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解释
根据该条款,食品经营者若符合条件可以免予处罚,但免予处罚并不意味着所有罚种都免去,尤其是与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的食品应当被依法没收。
关键观点2: 总局对此问题的回复观点不一
总局之前对此问题有两次回复,观点不一,因此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清晰界定来处理,以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控制。
关键观点3: 免予处罚的核心目的
免予处罚的核心目的在于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健康安全。因此,对于食品经营者的处理应当以此为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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