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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行解散的司法认定与程序选择|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4-3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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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 《人民法院报》2025年2月20日第7版 。 【作者简介】 刘志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全文共 3002 字,阅读时间 约 8 分钟。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公司应当解散。这是法定的公司自行解散的情形。实践中,在处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时,常出现股东到庭同意解散公司,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如股东个人矛盾、行政机关注销障碍等,无法达成解散公司决议,从而实现公司自行解散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况下的程序选择,存在不同的认定意见和处理方式, 如何在遵循公司自治原则的前提下选择恰当的司法程序,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是应予研究和明确的问题。 一、 公司解散实践的争议焦点 1.实践中股东合意解散时的处理分歧。 在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股东到庭同意解散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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