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关于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件。员工苏大强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服,经过复议、诉讼,最终二审判决认定该员工情形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苏大强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不在于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在于是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认定。
关键观点3: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关键观点4: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苏大强的情形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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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昨日精选案例: 员工自行离职还拿到经济补偿,公司少做一步四审皆输!(高院再审) 苏大强出生于1954年5月,2019年2月1日,苏大强入职北京某公司,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担任保洁岗位工作。 2019年12月31日8时27分许,苏大强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导致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1日10时23分死亡。医院作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苏大强死亡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死亡原因为猝死。 2021年2月27日,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认为苏大强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属工伤的结论,公司仍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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