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杨某与刘某妨害兴奋剂管理案,二人被指控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文章详细描述了案件的背景、经过、裁判理由和裁判要旨。杨某和刘某通过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被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并判处相应刑罚。案件涉及兴奋剂的认定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被告人杨某系吉林体育学院教学科研人员,被告人刘某系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教练员。二人通过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被指控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关键观点2: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情节严重的,构成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兴奋剂的认定和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入罪门槛“情节严重”的认定。
关键观点3: 兴奋剂的认定
我国对兴奋剂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并动态调整。兴奋剂包括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禁用方法,应认定为使用兴奋剂。
关键观点4: 情节严重的认定
认定情节严重应综合考量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对象、涉及人次、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及行为人主体身份等因素。本案中二被告人针对多名运动员多次欺骗使用兴奋剂,且涉及的比赛是国内重大体育竞赛,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属于情节严重。
文章预览
杨某、刘某妨害兴奋剂管理案 ——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认定 入库编号 2025-18-1-367-001 关键词 刑事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使用兴奋剂 兴奋剂目录 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系吉林体育学院教学科研人员,被告人刘某系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教练员。杨某与刘某相识后,杨某称其可以通过“科研训练”的方式提高运动员比赛成绩,费用为每人每次人民币5万元(币种下同)。 2021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杨某、刘某欺骗将要参加国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其中,杨某单独实施1人2次,杨某伙同刘某共同实施2人4次,杨某非法获利20万元。具体为:(1)2021年3月,刘某明知其主管的2名运动员准备参加比赛,在未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情况下,欺骗该2名运动员找杨某做“科研训练”。该2名运动员于同月15日、29日在杨某的安排下,输入去白细胞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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