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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判赔500万元!法院认定“华为”属于驰名商标,以公司作为侵权工具,又一起自然人承担全部...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2-12 07:2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松铃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甘某某、陈某某、成都红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裁判要旨和结果。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第17886867A号“华为”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用于手机、智能手机等商品。

被告在抽油烟机、热水器、燃气灶等商品上使用“vavi华为”“华为科技”“华为厨卫”“华为厨电”等,构成侵权。

关键观点2: 被告在先使用的“华为”、“VAVI华为”等商标已宣告无效,且因不具有合法性,主张的在先使用不能成立。

法院支持了华为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并判决被告赔偿合理开支。

关键观点3: 被告宣传中使用虚假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考虑被告侵权规模、时间长、主观恶意等因素,判决全额支持了华为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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