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顾大山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与公司领导发生口角被其领导丈夫殴打致伤,申请工伤认定。经人社局调查,伤害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顾大山不服提起法律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顾大山在会议上与公司副总经理吴美蓉发生口角,被吴美蓉的丈夫高志猛殴打致伤。
关键观点2: 工伤认定
人社局调查后认为,顾大山的伤害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因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关键观点3: 法律诉讼
顾大山不服人社局的决定,提起法律诉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顾大山的伤害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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