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来信咨询关于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的资质问题,包括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范围描述是否一致,以及中药饮片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要求。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了答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范围描述是否不完全一致。
根据答复内容,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不同的,批发企业需要标注“医疗用毒性药品”,而零售企业则需要在“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中单独标注,如“中药饮片(含毒性中药饮片)”。
关键观点2: 经营毒性中药饮片是否必须标注‘医疗用毒性药品’或‘中药饮片(含毒性中药饮片)’。
是的,根据国家药监局相关文件规定,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的单位必须在经营范围内明确标注,以确保合规经营。
关键观点3: 中药饮片药品生产企业参与经营活动是否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包含相应内容。
根据答复内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中药饮片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但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文章预览
关于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的资质问题 来信日期: 2025-02-14 12:08:51 来信内容: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其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一条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核定经营类别,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经营类别分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