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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开发某国际食材交易港和某财富金融中心两个项目,政府分批次供地”。后申请人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概括性受让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已对上述两个项目投资6亿元,但一直未对以上两个项目的商业商务配套部分对应的案涉两宗地块进行开工建设。被申请人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对其土地闲置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2023年11月分别向申请人下达两份《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收回案涉两宗地块使用权。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月26日分别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因该两起案件系同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且两案涉地块相邻,现状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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