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某凤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管辖权的移送问题。被告已在受诉法院应诉答辩,未提出管辖异议,且受诉法院受理案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本案经过多次移送和报请指定管辖后,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廖某凤开设淘宝店铺侵害其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最初受理此案。
关键观点2: 管辖争议
番禺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但桐乡市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已应诉答辩,应视为番禺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关键观点3: 法律条款引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键观点4: 最终结果
经过多次移送和报请指定管辖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裁定,指定本案由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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