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欧盟理事会主席和欧洲议会代表就《人工智能法案》达成临时协议。该法案对人工智能进行了定义和风险等级划分,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了不同监管措施。定义包括“人工智能系统”和涉及的概念的定义。风险等级分为四级,从绝对禁止不可接受的风险到需要满足透明度义务的有限风险,再到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的低风险。临时协议对风险监管方面进行了修改,扩大了禁止性风险系统的清单,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执法机构使用实时远程生物识别系统。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人工智能法案》定义及目的
法案对人工智能进行了定义,旨在确定人工智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案距离成为正式法律又进一步。
关键观点2: 人工智能的风险等级与监管
法案通过区分人工智能的四种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层次的监管措施;不同风险等级的人工智能系统需履行不同的义务,包括透明度义务、风险管理等。
关键观点3: 临时协议对《人工智能法案》的修改
临时协议扩大了禁止性风险系统的清单,包括操纵认知行为、无目的抓取面部图像、情绪识别、推测敏感数据的生物识别分类等;同时允许执法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实时远程生物识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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