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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路港商标无效宣告案 论「服务」的「通用名称」如何认定

东灵通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12-08 18:04
导读《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禁止将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基于商标应当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如果某一名称作为代表本类商品或服务的特定称谓在广泛的范围被普遍认同和使用,该名称即已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成为《商标法》所指的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约定俗成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本文结合公路港商标无效宣告案,对约定俗成的服务的通用名称如何认定作出分析,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值得关注。◎基本案情  申请人:传化物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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