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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平:《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评注 |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5-13 18:0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担保合同可能因自身原因或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其民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并以过错为归责原则。文章详细分析了担保人过错的认定、赔偿责任的性质、范围以及限制,并讨论了数个担保的特殊情形。文章还介绍了规范意旨、担保合同无效的类型和具体适用,以及体系关联,指出担保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应依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可能因自身原因或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关键观点2: 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并以过错为归责原则。

关键观点3: 担保人过错的认定

担保人过错体现在未就主合同是否存在无效事由善尽审查义务,明知主合同无效仍然提供担保,或积极促成无效主合同的订立。

关键观点4: 赔偿责任的性质与范围

赔偿责任是损害赔偿,范围限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损失。

关键观点5: 数个担保的特殊情形

当同一债权上有数个担保时,其中一个或数个担保合同无效,数个担保人应视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

关键观点6: 规范意旨与体系关联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范性质、适用范围和体系关联。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当代法学》2025年第3期。 【作者简介】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全文共 15849 字,阅读时间 约 40 分钟。 【摘要】担保合同既可能因自身原因而无效,也可能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只能是债权人相信担保合同有效但实际上却无效所受的损失。基于此,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也不得超过担保财产的价值。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的过错既是认定责任构成的要件,也是确定责任分担比例的要素,彼此之间依与有过失规则分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对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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