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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保健食品未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品”警示语?罚!

市监学习驿站  · 公众号  ·  · 2025-02-0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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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顺市监处罚〔202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MA******** 法定代表人: 朴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9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购进“某品牌维生素功能性饮料、某品牌牛磺酸强化型、**酒品牌、**饮品牌”上述四种保健食品。2024年10月17日,我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某团外卖平台店铺未将“某品牌维生素功能性饮料、某品牌牛磺酸强化型、**酒品牌、**饮品牌”四款保健食品设置在保健食品分类下,未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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