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就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鉴于相当部分上市公司上市后出现业绩变脸、随意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情况,本人向证监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超过募集资金总额50%的上市公司,自最后一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起5年内不得再次公开发行证券。 2、除不可抗力外,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利润目标50%的,3年内不得再次公开发行证券;未达到预期利润目标80%的,5年内不得再次公开发行证券,且上市公司应公开道歉。 俗话说得好:骗人可以,注意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