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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聘请网络主播“带货”,要签劳动合同吗?

法治巴州  · 公众号  ·  · 2024-12-31 18:4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网络主播的劳动争议案件。某服装公司招聘小杨作为网络主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争议小杨申请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被判决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官对于新业态劳动纠纷中劳动关系的认定进行了说明,并强调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网络主播劳动争议案件概述

某服装公司招聘小杨作为网络主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小杨缴纳社保,后因争议小杨申请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

关键观点2: 法院的判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服装公司向小杨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283.25元。

关键观点3: 法官对于劳动关系的解读

法官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解读了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并从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个方面阐述了劳动关系的认定。

关键观点4: 新业态劳动纠纷的司法支撑

法院应当与时俱进,准确把握新业态和新用工模式,平衡劳动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经营效率,为新业态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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