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监护责任和委托监护责任的法律问题,特别关注了监护人、被监护人以及受托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文章详细分析了监护责任作为替代责任、完全责任、双重无过错责任的特点,以及委托监护责任中受托人的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此外,文章还讨论了将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的合理性问题,并探讨了《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确立的赔偿费用支付规则的性质。最后,文章还探讨了实体审理与诉讼结构,以及支付规则在裁判表达中的适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监护责任的特点
监护责任作为替代责任、完全责任、双重无过错责任,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负担规则以及损害赔偿的支付规则,旨在有效填补被侵权人之损害。
关键观点2: 委托监护责任中受托人的责任
受托人在委托监护中承担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其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文章认为采用连带责任说更为合理,并探讨了受托人的诉讼地位。
关键观点3: 被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文章质疑将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的做法,认为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建议将被监护人作为证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处理。
关键观点4: 《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确立的赔偿费用支付规则
文章认为该支付规则并非裁判规范,而是执行规范或行为规范,并探讨了其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关键观点5: 实体审理与诉讼结构
文章讨论了实体审理与诉讼结构的关系,包括诉讼标的的确定、诉讼结构的设计以及请求原因与抗辩的确定。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法学杂志》2025年第3期。 【作者简介】许可,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全文共 12915 字,阅读时间 约 32 分钟。 【摘要】监护责任是替代责任、完全责任、双重无过错责任;受托人责任是过错责任、特殊的连带责任。将被监护人作为监护人责任纠纷的共同被告,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确立的赔偿费用支付规则在性质上并非裁判规范,理论上存在执行规范或行为规范两种解释结论的可能性。支付规则不应列为判决书主文部分的内容。 【关键词】监护责任;替代责任;支付规则;执行规范;行为规范 一、 历史沿革与规范目的 (一)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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