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违约方对高额违约金予以书面确认后,法院不应再支持其调减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阅读提示:本案对于如何把握实践中违约方要求调减违约金的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的裁判观点,违约方明确承诺愿意支付该高额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应再酌情调减违约金,否则有悖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提醒违约方,不要随意与对方就违约金金额进行书面确认,否则相当于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再次确认违约金,效果等同于放弃了要求调减违约金的权利。实践中,一些违约方错误地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减,因此随意与对方签订该等文件(本书作者办理的一些案件中,一些政府部门也“大胆”地签订了此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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