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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的公告

网信浙江  · 公众号  · 互联网安全  · 2025-05-31 18:43
    

主要观点总结

本公告是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的相关事项说明。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备案对象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关键观点2: 备案时间

自2025年6月1日起,达到备案要求的对象需在数量达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2025年6月1日前已达标者,应在2025年7月14日前完成备案。备案信息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关键观点3: 备案方式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采用线上方式,可通过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进行备案,并准备相关材料。

关键观点4: 法律责任

未按照《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文章预览

根据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 第 19 号,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现就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有关事项 公 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 10 万人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 , 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 履行备案手 续 。 二、备案时间 (一)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 10 万人的,应当自数量达到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 续。 (二) 2025 年 6 月 1 日前,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已经达到 10 万人的,应当在 2025 年 7 月 1 4 日前履行备案手续。 (三)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备案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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