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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说: 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一般不作为签署方;在《合伙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该仲裁条款可否约束合伙企业,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非签署方的讨论愈发普遍,本文将从上海浦东法院一起典型案例入手,对此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 本文首发于2024年3月27日,好文建议多次阅读!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乐维 | 作者 目录 一、 案件背景 二、 法院裁判观点 三、 引申与启示 2022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浦东法院” )发布涉外、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六“河北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黑石(中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黑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合同纠纷案”,对《合伙协议》仲裁条款可否约束合伙企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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